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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3:50:59
[26] 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63页。
科斯认为,这种有关成本的认识忽视了传播信息、广告、与市场有关的运输以及谈判、协商、签约、合约执行的监督等活动所花费的成本。胡岩:《祭奠权的法学方法论反思》,《法律适用》2012年第6期。
新兴权利的认知和甄别,实质上也就是要在众所熟知的所谓‘传统权利和与其有所差别的新近出现的权利现象与权利诉求之间划定一条分界线。从理论上讲,法学研究需要描述生活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法律现象,分析法律的内部构造,考虑不同时空节点上法律的存在样态和实际运行状况。如果与上位价值相冲突和矛盾,这就说明这种新的权利诉求及其新的规则缺乏合法性基础。从具体研究来看,这种进路又可以分为公法研究进路和私法研究进路。要想提升新兴权利研究的理论品位和理论层次,就必须得加强新兴权利的基础理论研究。
长期以来,中国有关新兴权利的研究还主要停留在与权利相关的现象层面,没有上升到法学理论层面。立法上的权利创设面临着不可避免的困难,立法机制的稳定性和立法机构的有限理性在面对社会变迁中的新兴权利需求时具有滞后性,频繁地立法会影响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3]参见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从地方法治建设角度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越来越重视法治建设,将法治建设作为重点工作予以部署和开展。[5]参见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二是法律数据,包括对法治建设相关各种数据的考察,如罪案率、法律援助率、每十万人中法官和律师的人数比例等。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开展法治指数评估体系建设迎合法治建设的时代需求,契合当今时代主题。
在此背景之下,地方法治指数的全面运行必然能够将法治建设推向新的高度,进一步明晰党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民众在法治建设中权力(权利)和责任(义务)的内容与界限。而且,通过比较一个地区不同年度的法治评估数据,还可了解法治建设的发展情况。
(二)通过多元化的方式对地方法治指数展开评估 评估地方法治指数在科学性、可操作性、可比性以及公开性等原则的指导之下应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式,构筑起科学、客观,并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评价方式。法治指数量化可以较为客观地反映地方法治建设的现状,各地逐步开展的法治指数建设已经成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有效模式,成为完善我国地方法治建设的助推器。值得着重介绍的是我国香港地区法治指数开展情况,香港地区依托于自身地缘优势和法治传统优势是我国最早开展法治指数建设的地区,香港地区法治建设相较于我国内陆地区有着一定的先发优势,其所开展的法治指数评估体系建设对于我国内地开展法治指数建设工作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评估环节则需要科学的评估方法对指数体系进行客观的考量。
地方法治指数应通过相关指数对该项工作的开展予以检验。首先,地方法治指数能够较为全面地呈现出不同地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情况,可整体展现当地的法治概况。钱弘道教授对此深入剖析道: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基本共识的前提下,法治评估所具有的工具理性特色与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建构模式具有天然的亲和性,以地区为基础展开的地方法治评估应在一定范围内伴随法治建设的推进得到推广和应用。在此之后,美国斯坦福大学梅里曼(J. H. Merryman)教授则围绕法律问题制定了更为详细的指数体系。
将法治建设工作和指数评估体系结合,使得一个地区的法治建设可以得到较精准的数据模型和更直观的文字、数字报告。该指数体系涵盖了立法、行政、司法、私法行为、法律执行、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等七个方面。
这一指数体系的设计基本覆盖了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为不同国家开展法治评估提供了极为有价值的参考标准,成为当地法治建设的重要依据。二是社会矛盾有效化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数体系和考核标准。这种能够量化的评估结果也是为了更好地进行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在一级指数之下,还设置了更为具体的77项评估内容。吉林省近些年来积极改进司法工作,作为全国司法改革的首批试点改革省份之一,在司法改革中我省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整个考评方式基本实现了具体化、全面化、客观化。[1]世界正义工程(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是2006年由美国律师协会联合国际律师协会、泛美律师协会、泛太平洋律师协会等律师组织发起成立,2009年成为非营利组织。
地方法治指数评估在公开的氛围下开展,有利于接受来自社会、公民以及评估对象的监督,以此确保评估的真实性和公信力。二、构建地方法治指数的时代背景 (一)法治指数迎合当前法治建设的时代主题 通过法治指数推动法治建设对我国而言是新的尝试,新的契机。
三是法律的执行应当公开、公正,实现阳光司法、透明执法。广东省2013年制定了《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数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各界共识,法治指数作为衡量法治建设的评估手段和工具在当前的法治建设环境之下必然将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9}立法机关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以结合当地实际经济、人文、社会情况为出发点,以改善当地法治化程度为着力点,切实发挥地方立法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作用。
现代社会普世性法律价值的相对可确立性,为法治指数实践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奠定了价值论基础。(二)地方法治指数可以成为完善法治建设的助推器 当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时代主题,法治指数所具有的量化评估特点可以让地方政府在建设法治工作时有据可循、有法可依。第一,评估过程必须贯彻科学性的原则。四是司法职业者必须德才兼备,具有法律思维,在知法、懂法、守法的人群中选拔。
围绕地方指数的评估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以求评估过程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应当说,近些年来我国各地方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效,通过落实中央依法治国总体方略以及开展地方法治建设创新性举措,地方法治面貌发生较大改变。
该指数确立了法治工作的四项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以及公务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二是法律的制定应当审慎、具体、公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以三维立体的角度,全面剖析了余杭地区的法治建设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余杭特色,这种科学理论和实践应用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国的法治建设工作中属于先行者。法治建设关系到每个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地方法治指数评估体系的实施必然会对各个部门的法治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引导不同部门治理方式的改变。
大体上看,法治指数就是指构建一整套的科学评估体系,在该评估体系之下通过量化的考核方式对该地区的法治状况进行客观评价{1}。我省各级司法机关紧紧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方向开展司法工作。其次,通过地方法治指数细分指数的设计和考察,可了解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法治实施情况,从而为完善法治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和重要参考。每个方面从机构、工作人员、程序和消耗资源等四个方面研究。
在法与社会发展方面,各地方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法制宣传渠道,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营造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综合我国地方法治建设政策层面和实践层面的考量,大力推动地方法治指数建设的时机已经成熟。
余杭指数的有效开展带动了国内其他地区的法治指数评估体系建设,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该运动发起的初衷在于通过科学的指数体系对社会民主程度、福利程度以及公民的生活态度等进行量化,然后通过一系列量化数据了解当前社会运转状况。
第三方评估主体可以由法学专家、政府法制部门专家、监督部门负责人等共同组成。具体来说,评价方式可以分为下列几种: 第一,考核地区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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